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随车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将其粘贴在机动车前窗。

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