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五)是否有其他不适当情形;

(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