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前条所列内容需要进行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