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和存档;(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三)备案文件的移送;(四)备案文件审查工作联系;(五)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承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