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和存档;

(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

(三)备案文件的移送;

(四)备案文件审查工作联系;

(五)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承办。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