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