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Chapter 3 监督形式及内容/Section 4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Article 56Amended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