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