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