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实际,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寄宿为主、方便就学的原则,设置和建设农牧区学校。城镇建设规划和城市新建居民区应当按照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