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投入和建设,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不得歧视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