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经费来源:(一)县级财政应当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安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运行和维修管护补助资金;(二)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的专项维护补助经费;(三)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水费;(五)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