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水利站负责管护和使用所辖范围的坡坝、山塘、渠道、排沟、闸、机井、泵站等及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使用方面的任务、措施和管护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各村(居)委会之间及用水户之间灌溉用水纠纷;

(三)整理汇总乡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关材料,建立管护档案。

乡镇水利站应当配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管护人员。安全管护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