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经费来源:

(一)县级财政应当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安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运行和维修管护补助资金;

(二)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的专项维护补助经费;

(三)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水费;

(五)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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