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管护经费应当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以及聘用管护人员所需费用。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由省下拨和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管护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一部分,由受益区域村民投工投劳解决一部分,其中,乡镇水利站聘用管护人员的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