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水库、水陂、山塘、渠道、堤防、农村泵站、涵闸、渡槽、机井、田间渠系、水井等水利工程及相关措施。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