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水库、水陂、山塘、渠道、堤防、农村泵站、涵闸、渡槽、机井、田间渠系、水井等水利工程及相关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