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特定林木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鉴定、分级、登记、建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定林木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