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特定林木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鉴定、分级、登记、建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定林木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