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特定林木进行检查、复壮、抢救等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