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特定林木的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与单位、个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特定林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特定林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