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特定林木的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土环境资源、旅游、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特定林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