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等模式实施养护。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