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乡道、村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等模式实施养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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