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的,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农村公路损坏严重的,应当立即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动员沿线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