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禁止利用出租汽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