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驶;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运费;
(四)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尾箱的容积和负荷;
(五)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乱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中途终止载客。
无正常人员陪伴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