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者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按其营运成本给予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