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一)出租汽车没有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收费,税控计价器出故障或者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四)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