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不少于五十四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延续有效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