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二)具有特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三)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