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出租汽车报停、更新、减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