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节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