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