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跟踪记录。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