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完整的执法文书,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跟踪记录。

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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