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