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金融人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