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金融教育信息资源库,推动教学资源共享。

市教育管理部门和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金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金融专业人才和金融管理人才。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在本市开展相关认证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