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Chapter 4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Article 21Amended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金融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