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二)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前款规定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爱卫会办事机构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