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至10元的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小学生吸烟的,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可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