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

(二)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爱卫会办事机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