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各级爱卫会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