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