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照已制定的湿地保护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