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