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从事湿地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二)对举报不受理,拖延、推诿;(三)违法审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