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者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