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资格的人员。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真实的资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