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者应当整改;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