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者应当整改;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