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首先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养殖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