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因建设公益性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