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